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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审判决:小区不是“公共场所”,走路跌倒、骑车摔伤,物业无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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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
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,
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,
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,
甚至起诉到法院。
而许多法院往往从
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,
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物业公司责任范围
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
近日,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
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,
明确向“和稀泥”式判决
说“不”!
(2021)闽02民终118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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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赵某遂起诉物业公司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。
一审
物业公司被判决承担20%责任
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: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。
二审
撤销一审判决
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
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,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,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,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,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。
律师点评
本案事实上物业公司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,但由于未能采取有效固定证据的措施,导致其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而被一审法院判决承担20%责任。
二审中,法官采纳了物业公司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,对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“公共场所”进行了合理界定,从而作出了符合权利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。值得一提的是,二审过程中,合议庭多次组织了调解,以期望降低赵某因摔伤导致的损失,彰显了司法的温度,但由于赵某拒绝调解,最终本案未能调解结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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